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辩证统一关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改革和法治从来都是紧密相关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证明,只有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才能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增强改革的穿透力。新时代以来,我们党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方面,深刻把握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把对改革和法治关系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助力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历史性伟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必须把握好科学立法这个重要环节,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客观现实不断发生新的变化,改革也在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中不断深化,一些法律的适用性因此会有所降低。这就要求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基本国情出发,适应改革的客观需要,统筹立改废释纂,从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消弭改革的“破”与法治的“守”之间的张力,把改革的“变”和法治的“定”有机统一起来。
以科学立法推动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重大改革举措,因为其可能要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比如,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这就保证了相关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也使法律体现出必要的制度弹性,能够既适应改革的客观需要,又不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