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凸显了城乡融合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以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乡村振兴制度保障
乡村振兴是城乡融合发展中的重要方面。“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列举了“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具体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颁布实施,是国家法律为国家战略提供保障的一个重大举措。以改革促发展,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继续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一是着力完善乡村振兴法治监督机制。继续狠抓《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将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运用到农业领域,加快形成和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进一步深化全国各地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二是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完善制度赋能“三农”高质量发展。
三是提升制度执行效率。依托全国各地颁布实施的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民集体成员权利;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各项权利;深化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改革,促进专业人才适度向乡村流动。
以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仍存在着各种壁垒,阻碍各种要素在城乡之间畅通流动,亟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破解断点和阻点问题。一是进一步深化财税制度、户籍制度、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改革,破除制约各类要素城乡流动的制度阻隔,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尽快实现农村土地、资本与劳动力流动同步,引导更多的资本要素向乡村流动,促进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针,加快农业大数据创新中心与重点实验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数字乡村建设,增强现代农业发展内生动力。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都涉及基本公共服务的问题。要继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最近这些年,党和政府推出跨省异地就医、养老金全国统筹,对于促进各类要素城乡流动、区域流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新征程中,类似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我们还要提高现代农业经营效益,提高农业全产业链组织化和产业融合水平,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以企帮村的城乡产业深度融合机制,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近年来,陕西省靖边县的“确权确股不确地”土地经营模式、浙江省嘉善县的“飞地抱团”强村发展模式、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镇的“街道经济联合总社”发展模式,都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通过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针对“三产”融合、“三变”改革进行的有益探索,这类切实可行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在全国稳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