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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

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2024-09-14 14:43:34
来源: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486 | 【大】【中】【小】

星燧贸迁,岁月不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余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回顾参与过的立法项目,每一场讨论、每一处权衡、每一个重要决策,都历历在目。今天,我想分享全国人大70年来立法工作给我印象最深的三个成就。

从单一到多元,立法体制不断进步完善

这里所谈的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机关设置和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首先,谈谈立法机关设置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对单一制大国立法任务的繁重性和立法体制的多层级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机关。从理论上讲,单一制国家实行一级立法权无可厚非;从政治上讲,新建立的国家要保持统一和稳定,把立法权集中在最高层级是合理的。然而,一个大国事务繁多,且面临严峻的发展任务,立法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与实际情况难相适应。于是,1955年和1959年,全国人大两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制定、修改部分法律,但这两次授权并未改变高度集中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的重大调整和改革主要集中在新时期人大工作的第一个十年。这一时期,我国搭建了现行立法体制的框架,理顺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关、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了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体制经过改革后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后,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可以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此外,为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复杂行政管理的需求,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部委也可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自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权力机关逐步获得立法权,并经历了逐步扩大和规范的过程。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和1982年宪法,确立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之后,地方组织法经过两次修改,赋予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015年,全国人大为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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