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突出制度建设这条主线,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各方面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党中央围绕“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改革目标,开展了一系列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回顾新时代以来协商民主发展历程,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和把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种民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为完善协商民主制度指明了方向。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因此,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此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这不仅表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理论上、制度上进一步成熟,也为协商民主实践提供了有力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正是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健全协商民主机制”。
第一,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的机制,加强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联系群众、服务人民机制建设。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这“三个坚持”“三个机制”,阐明了专门协商机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阐明了专门协商机构运行的内在机理,是对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理论的重大创新,必将进一步指引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